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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2017/11/01     点击:

为了加强资产管理科门面管理,使工作更加规范化,根据后勤管理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资产管理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门面出租

1、资产管理科负责后勤管理处所有房屋的门面出租。对门面出租的面积、地域、出租金额应建立详实的档案资料。

2、门面房屋出租必须有完备的租赁手续。由租赁者提出申请,资产管理科办公室受理。

3、办公室受理出租事务,须审核租赁者身份证、暂住人口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证件,经资产管理科同意后,交齐以上证件复印件,方可办理门面出租手续。

4、出租手续需签定出租合同、防火安全责任书和卫生责任书等,再交纳租赁费。

5、出租合同及相关资料应进入出租管理档案,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6、门面出租工作要确保房屋出租率的最大化,并保证出租房屋租金的全额收取。

二、合同订立及管理

1、合同签定的前期工作由科长具体办理,在租户提出申请后,经资格审查和相关证件查验后,方可签定合同。

2、合同的甲、乙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同时签定有防火安全责任书、卫生责任书等相关条款。

3、合同签定前要先经后勤管理处初审,报学校办公室审批,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4、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三份、乙执一份。

三、出租费用

1、出租费用须经资产管理科研究,报后勤管理处确定,并写入合同。

2、按合同订立的租金和交纳时间,租户可直接上缴租金至资产管理科办公室。

3、交纳各种费用,须开具票据,并有签章。出租费应及时上缴。

4、租赁费与相关费用一并收取,再行分解。调整租赁费须经资产管理科科长研究,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

1、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采取定期检查与出租期满查验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2、定期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在出租期内根据经营项目不同确定检查时间。检查中发现房屋、设施、设备出现问题,随时解决。属租户责任由租户负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停止营业,停业期间其费用不予退还,属自然耗费由办公室处理。

3、合同期满后由办公室进行出租房屋的验收,租户损坏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罚款,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或终止租赁,其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4、检查处理情况由办公室作好记录备查,并汇报中心领导,房屋及设施、设备要保持完好。

五、出租门面的水电费管理

1、出租门面每户应配有水、电表,统一管理。

2、任何租户不得擅自拆、改水表、电表,不得破坏水、电控制设施,否则按设施费用的5—10倍进行罚款,水电费按水电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罚。

3、水电费直接由学校水电部门收取。

4、水、电设施属自然损耗的,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维修,但在使用过程中租户有进行保养、维护的义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出租门面的卫生管理

1、门面租户须签定卫生责任书或卫生责任条款,且有责任和义务做好租用门面室内外及周边的环境卫生。

2、租赁门面需按规定及时交纳卫生管理费。

3、租赁户要做好门前“三包”,自备垃圾容器,不得随地随意倒置垃圾。违者第一次罚款5—10元,第二次罚款10—20元,第三次罚款30—5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3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或终止租赁。

4、租户要配合科室及有关部门,在各项检查中做好卫生工作。若因配合不好,影响检查结果的,需对租户进行经济处罚,严重的停止经营或取消经营资格。

七、门面的安全管理

1、门面出租除签定租赁合同,同时须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或防火安全责任条款。

2、租户要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做好公用设施设备及个人财产的安全保护工作。

3、租赁者应保证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合法交易,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罚。因违法经营导致国家机关部门处罚的,停止经营活动,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4、租户因违规造成火灾等事故的,由个人承担经济损失(个人部分除外),科室有权进行教育、处罚;问题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八、门面租赁中的相关管理

1、办公室应协助公安、工商、税务、街道等职能部门做好租赁区的各方面管理工作。

2、资产管理科关于《集贸市场管理规则》和《工商行政管理办法》等,仍对租赁工作实用。

3、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记、统计、查验等,尤其是重大人口普查等,杜绝与刑事案件有牵连的人进入租赁区。

4、配合街道做好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杜绝在资产管理科所属辖区出现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发生。

5、积极主动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租户排忧解难,让租户安心经营。维护商贸区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规范管理,繁荣市场,确保商贸工作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