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成果,根据《湖北工业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业绩绩效工资的组成
职工业绩绩效工资由学校核定的业绩绩效工资(k1)和后勤管理处核定的自主业绩绩效工资(k2)两部分组成,后勤管理处直管的在岗社会用工只享受自主业绩绩效工资(k2)。业绩绩效工资(k1+k2)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逐月考核,k1报请学校按月预发一定的额度,年终根据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核算;k2每月从留成经费中按月核发。
二、业绩绩效工资标准
按《湖北工业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暂行办法》核定在编在岗正式职工的业绩绩效工资(k1),计算公式为:
k1=N元×业绩绩效岗位系数(N为学校每年确定的业绩绩效工资基数)。
职工自主业绩绩效工资(K2)计算公式为: k2=M元/月×自主业绩绩效岗位系数。(每年初根据留成总量核定M值)。
学校核定的业绩绩效岗位系数见表1,我处核定的自主业绩绩效岗位系数见表2。
表1:学校核定的业绩绩效岗位系数(k1系数)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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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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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绩效岗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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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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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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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绩效岗位系数
|
管
理
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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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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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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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专技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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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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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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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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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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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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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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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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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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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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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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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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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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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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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正科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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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初级二级
|
1.54
|
正科二级
|
2.62
|
工
勤
岗
|
技师
|
2.11
|
副科级
|
2.00
|
高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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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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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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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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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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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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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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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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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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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自主业绩绩效岗位系数(k2系数)
岗位
|
业绩绩效岗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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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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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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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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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制定考核评定k2系数细则,根据考核实际工作的情况,业绩绩效岗位系数可在0和本级别系数最高值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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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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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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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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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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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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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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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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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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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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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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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绩效工资发放的考核办法
(一)科室工作和科室负责人工作当月底接受处办公会考核,被考核人员需递交书面月度工作总结报告,由处办公会核定部门当月科室k2系数总数和科室负责人k2系数。各科室k2系数总和见表3。
表3:各科室自主业绩绩效工资系数总和(k2系数总和)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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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绩效岗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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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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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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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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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核实际工作的情况,科室业绩绩效岗位系数总和可上下浮动,下浮不保底,向上最高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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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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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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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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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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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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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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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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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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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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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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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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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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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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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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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副科长、班组长及一般工作人员每月底接受科室领导考核,由科室负责人填写当月k2系数表,报目标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分管领导审定k2系数。
(三)科室工作出现等级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全科不得核定k2工资,工作人员当月核定k1工资,科室负责人当月k1工资扣800元,同时接受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科室工作受省市级表彰的,科室当月k2总数上浮10%。
(五)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核定k1工资,不得核定k2工资。
1、不按科室规定时间上班3次以上的(含3次);
2、病假3天以下(含3天)、事假2天以下(含2天)、旷工1天(含1天)以下的;
3、不按科室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的;
4、因工作不热情导致投诉2次以下的(含2次);
5、不按工作流程工作导致事故1次以上的;
6、发现问题不汇报、处置不及时不正确的;
7、节电节水工作处置不力,互相推诿的;
8、不听一站式服务电话指挥,接电话不实质性响应的;
9、通知开会无故迟到早退的;
(六)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不核定k2工资,k1工资当月扣300元,同时报学校按规定处理。
1、不按科室规定时间上班5次以上的(含5次);
2、病假3天、事假2天及旷工1天以上的;
3、因工作不热情导致投诉3次以上的(含3次);
4、不按工作流程工作导致事故2次以上的(含2次);
5、发现问题不汇报、处置不及时不正确的,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6、节电节水工作处置不力,互相推诿,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7、不听一站式服务电话指挥,接电话不实质性响应,受校领导投诉的;
8、拒不执行处办公会决议的;
(七)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室递交书面总结材料,目标办初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经处办公会研究同意,当月核定k2工资系数可上浮1—2。
1、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
2、后勤处年底评比为标兵、明星;
3、受校领导嘉奖的;
4、受师生赞扬,影响较大的;
5、弘扬正气,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
6、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成绩突出的;
7、推进生态美丽校园建设成绩突出的;
8、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正确处置,避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本暂行办法2015年试行一年。
五、代管单位(幼儿园、社区居委会)根据本部门实际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六、本暂行办法由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后勤管理处2015年3月11日
抄送:人事处、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