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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职工业绩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2015/03/11     点击:

 

为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成果,根据《湖北工业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业绩绩效工资的组成

职工业绩绩效工资由学校核定的业绩绩效工资(k1)和后勤管理处核定的自主业绩绩效工资(k2)两部分组成,后勤管理处直管的在岗社会用工只享受自主业绩绩效工资(k2)。业绩绩效工资(k1+k2)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逐月考核,k1报请学校按月预发一定的额度,年终根据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核算;k2每月从留成经费中按月核发。

二、业绩绩效工资标准

按《湖北工业大学绩效工资改革实施暂行办法》核定在编在岗正式职工的业绩绩效工资(k1),计算公式为: k1=N元×业绩绩效岗位系数(N为学校每年确定的业绩绩效工资基数)。

职工自主业绩绩效工资(K2)计算公式为: k2=M元/月×自主业绩绩效岗位系数。(每年初根据留成总量核定M值)。

学校核定的业绩绩效岗位系数见表1,我处核定的自主业绩绩效岗位系数见表2。

表1:学校核定的业绩绩效岗位系数(k1系数)

类别

岗位

业绩绩效岗位系数

类别

岗位

业绩绩效岗位系数

正处一级

4.33

其他

专技岗

中级一级

2.62

正处二级

4.00

中级二级

2.20

副处一级

3.57

中级三级

2.11

副处二级

3.25

初级一级

1.55

正科一级

2.86

初级二级

1.54

正科二级

2.62

技师

2.11

副科级

2.00

高级工

1.55

科员

1.68

中级工

1.12

办事员

1.00

初级工

0.90

表2:自主业绩绩效岗位系数(k2系数)

岗位

业绩绩效岗位系数

备注

正处级

30

各科室制定考核评定k2系数细则,根据考核实际工作的情况,业绩绩效岗位系数可在0和本级别系数最高值浮动。

副处级

30

科室负责人

2.50

副科长

1.50

班组长

1.30

一般工作人员

10

三、业绩绩效工资发放的考核办法

(一)科室工作和科室负责人工作当月底接受处办公会考核,被考核人员需递交书面月度工作总结报告,由处办公会核定部门当月科室k2系数总数和科室负责人k2系数。各科室k2系数总和见表3。

表3:各科室自主业绩绩效工资系数总和(k2系数总和)

部门

业绩绩效岗位系数

备注

处领导

120

根据考核实际工作的情况,科室业绩绩效岗位系数总和可上下浮动,下浮不保底,向上最高浮动20%

办公室

17.40

目标办

3.80

水电管理科

360

饮食管理科

130

物业管理科

180

资产管理科

170

总计

119.2

(二)副科长、班组长及一般工作人员每月底接受科室领导考核,由科室负责人填写当月k2系数表,报目标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分管领导审定k2系数。

(三)科室工作出现等级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全科不得核定k2工资,工作人员当月核定k1工资,科室负责人当月k1工资扣800元,同时接受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科室工作受省市级表彰的,科室当月k2总数上浮10%。

(五)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核定k1工资,不得核定k2工资。

1、不按科室规定时间上班3次以上的(含3次);

2、病假3天以下(含3天)、事假2天以下(含2天)、旷工1天(含1天)以下的;

3、不按科室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的;

4、因工作不热情导致投诉2次以下的(含2次);

5、不按工作流程工作导致事故1次以上的;

6、发现问题不汇报、处置不及时不正确的;

7、节电节水工作处置不力,互相推诿的;

8、不听一站式服务电话指挥,接电话不实质性响应的;

9、通知开会无故迟到早退的;

(六)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不核定k2工资,k1工资当月扣300元,同时报学校按规定处理。

1、不按科室规定时间上班5次以上的(含5次);

2、病假3天、事假2天及旷工1天以上的;

3、因工作不热情导致投诉3次以上的(含3次);

4、不按工作流程工作导致事故2次以上的(含2次);

5、发现问题不汇报、处置不及时不正确的,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6、节电节水工作处置不力,互相推诿,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7、不听一站式服务电话指挥,接电话不实质性响应,受校领导投诉的;

8、拒不执行处办公会决议的;

(七)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室递交书面总结材料,目标办初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经处办公会研究同意,当月核定k2工资系数可上浮1—2。

1、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

2、后勤处年底评比为标兵、明星;

3、受校领导嘉奖的;

4、受师生赞扬,影响较大的;

5、弘扬正气,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

6、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成绩突出的;

7、推进生态美丽校园建设成绩突出的;

8、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正确处置,避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本暂行办法2015年试行一年。

五、代管单位(幼儿园、社区居委会)根据本部门实际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六、本暂行办法由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后勤管理处2015年3月11日




抄送:人事处、财务处